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支持“六新”“六特”“六优”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和加强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第三条自治区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自治区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业绩突出、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带动产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银川海关负责指导协调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管理。
五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市工信部门)会同本级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辖区内自治区 第二章 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自治区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础条件
1.企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
(二)专项条件
1.企业连续经营3年以上;
2.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3.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年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国家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
5.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用于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第七条 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联合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请。企业自愿向所在地市工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技术中心评价指标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核推荐。各市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推荐符合专项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综合评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推荐的 (五)认定公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银川海关,根据评审意见择优(综合得分≥80分)确定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八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银川海关,在受理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以文件形式公布自治区 第九条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要求和政策支持与自治区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在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第十一条 (一)发布通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于评价年度发布评价通知;
(二)数据采集。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本办法及当年通知要求,将运行评价材料报送所在地市工信部门,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和指标证明材料等;
(三)材料审核。各市工信部门对运行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按照发布评价通知的要求,将审查意见和运行评价有关材料报送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综合评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各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向各市工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自治区 (一)评价不合格的;
(二)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资格的;
(三)自治区 (四)上报评价材料被确认为虚假材料的企业;
(五)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五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母公司技术中心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可以视情况保留。
第十六条 因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原因被撤销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 对运行评价结果为合格等次的自治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自治区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九条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组织实施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照为提升研发能力实际发生费用的30%,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奖励。
第二十条 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支持 第二十一条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按正式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一)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自愿向所在地市工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申请材料;
(二)各市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及通知要求,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地市工信部门推荐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
(四)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拟支持项目开展财务审计,核定项目实际投入及相关经济效益情况;
(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数量提出拟支持资金计划;
(六)拟支持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支持自治区 第二十三条 对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实施的自治区科技计划、揭榜攻关项目等优先给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应用的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工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可根据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国家的宏观政策导向,适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银川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4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宁夏回族自治区 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4.宁夏回族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