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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文化产业“投贷奖”资金申请

      申报的文化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1.在北京市注册登记并持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业研发

      生产、服务、管理的企业;

      2.实际纳税地点在北京市内;

      3.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标准;

      4.非上市文化企业;

      5.市级文化产业相关部门提出的其他条件,

      申报的银行和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1.在北京市注册登记或经监管部门批准在北京设立并能独立开展业务(含独立在北京注册经营的分支机构),持续正 常经营2年以上;

      2.为注册在北京市的文化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3.金融机构业务放款已实际到达文化企业账户;

      4.市级文化产业相关部门提出的其他条件。

      申报的创业投资机构同时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一)在北京市注册登记并持续正常经营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机构;(二)已在中国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并正常开展业务;(三)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且受托管理资金实缴规模1亿元以上,并在中国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四)投资业务放款已实际到达所投资文化企业账户,且所投资文化企业完成了工商变更;(五)市级文化产业相关部门提出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类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只能申请金融机构奖励资金支持。同一企业获得同类资金最多不超过三年。同一集团控制的各级关联企业最多只有两个企业同时可获得一类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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