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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或者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并提供不少于财政资金资助额的自筹经费。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采用与合作单位联合申报的方式申报,并且同一年度只可以牵头承担1个项目。其中,合作单位不得超过3家并且至少有1家应当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项目牵头单位或者课题承担单位。

      第七条 申请项目资助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已经通过验收且未满3年,项目研究成果未进行产业化应用,符合本市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需求;

      (二)合作单位中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承担单位应当拥有项目研究成果或其使用权,研究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项目申请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真实、有效、具有实质性在本市成果转化内容的合作协议;

      (四)项目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申请单位的全职研究人员,项目组成员应当包含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项目组至少3名成员(其中至少1名项目负责人或者课题负责人),并且50%以上应当是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单位的全职研究人员;

      (五)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在申请项目时未列入本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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