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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门头沟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促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区“科技强区”战略部署,以知识产权助力区域转型发展,持续改善区域营商环境,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的支撑引领作用,我局研究制定了《门头沟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促进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5月24日经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附件:门头沟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促进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知识产权局

      2023年6月7日

      附件:

      门头沟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促进

      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四章 申报审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立足我区“科技强区”战略部署,以知识产权助力区域转型发展,持续改善区域营商环境,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由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仅限于:专利权、商标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企业。

      涉及多个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利、商标,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为申报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申报人。

      近3年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或经司法裁判承担侵权责任的,或具有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不予补助。

      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项目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第八条第一款相关问题的,不予补助。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并按期还贷完毕后,最高按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且累计受补助次数不超过3次。对于区域重点发展的人工智能、超高清数字视听、心血管领域医疗器械、文旅等产业企业的发明专利、PCT专利,以及驰名商标的质押融资项目,可提高贷款利息补助比例至60%。

      第四章 申报审核

      第六条 区知识产权局每年制定并发布本办法实施的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并报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

      申报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知识产权补助不收取费用。

      第七条 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按期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根据本办法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补助名单和金额。

      第八条 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征求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生态环境局、区科信局、区税务局、区城管执法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各镇街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中国(北京)”网站查询信用信息报告,并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核查企业信用状况,对年度内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领域发生较大责任事故、在劳动关系领域未履行社会责任、未依法纳税或存在信用信息严重不良纪录的申报主体,明确补助意见。

      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和信用情况,形成拟补助名单,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知识产权局重审,并作出重审结论。

      第九条 公示期结束后,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请审核后报请区政府会议审议,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年度知识产权促进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每年知识产权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财政预算安排额度。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补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申请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奖励资金或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补助或奖励的资金,并取消3年内申报补助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从事知识产权补助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门头沟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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